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有关岗位条件设置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8/12/26 

   为规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确保科学、准确、规范地进行岗位条件设置,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暂行办法》(鄂人〔2003〕16号)以及《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2〕106号)等规定精神现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应当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设定岗位招聘条件,确保人岗相适、能职匹配、择优聘用。

  二、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要求,各用人单位应在编制部门核准增人编制后,根椐岗位空缺情况,拟定需求计划。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核定的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情况、现聘人数、需求人数、拟招聘岗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所需专业及资格条件等,同时,还需明确所招聘岗位是一般需求或急需;专业是否属于紧缺。

三、招聘的岗位名称设置要明确具体。如:小学英语教师、初中英语教师、美术设计教师等。不允许使用模糊或笼统的统称如医生、教师等。同一招聘岗位名称相同、资格条件不同的,分别编制招聘计划,须注明岗位序号。如:护理1、护理2。

 四、岗位级别要明确,如:专业技术初级、十级职员等。

 五、招聘单位要明确所属类别为公益服务一类或公益服务二类。

六、招聘岗位条件设置要明确具体。招聘岗位条件设置的顺序为: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业资格、职称、工作经历、其他要求。不得设置指向性、歧视性或与岗位无关的限制性条件。

(一)性别设置要求:原则上不得设置性别要求。确属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性别有规定或限制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性别条件。同时,个别因岗位的原因对性别有客观需要的,不视为性别歧视。如电视台招聘男女播音员,学校招聘男女宿舍管理人员。特殊行业招聘长期从事野外危险或高强度工作、经常驻野外等岗位,根据实际需求可以设置性别要求,并在备注中简要说明岗位工作环境和艰苦程度。

(二)年龄设置要求: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等级和人员结构的需要,专业技术初级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年龄要求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年龄间隔应以5岁为一个区间(具体可按以下年龄档次表述:35周岁以下,30周岁以下,25周岁以下);招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招聘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招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法律法规对招聘年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政法系统事业单位招聘干警的年龄要求在30周岁以下)。对招聘岗位年龄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要经人社局批准。

 年龄设置要注明年月日,如: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2年×月×日以后出生)。

(三)政治面貌、民族设置要求:一般情况下对政治面貌、民族不作要求。因岗位工作性质需要,要求为中共党员的,要明确是否包括预备党员。具有民族背景的特殊事业单位,招聘条件可以合理设置民族要求。

(四)学历设置要求:学历学位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学历层次设定为研究生及以上、本科及以上或专科及以上学历。学历性质应设定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对岗位要求确需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历的要提供政策依据。学历条件不得含有“二级学院”等难以确认的条件;不得将毕业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不应在学历学位条件上作出过高的要求招聘管理岗位人员的,一般条件为大专以上学历,特殊情况需要提高要求的,要经人社局批准。

 (五)专业设置要求:专业条件设置要合理适当、准确规范,范围不得过窄。同一岗位招聘专业设置原则上按大类设,不能按大类设的,一般要求不少于六个以上相近或相关专业。确需设置小专业条件的,须经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置。在设置小专业时,须将一些相近专业包括进去,避免在资格审查时,出现专业难以认定的现象。专业设置以教育部《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职高专专业目录》、《综合性专业分类指导目录》和《中专专业目录》等“五个专业目录”为基础。除特殊岗位需求外,设置专业条件时,要将本级学历层次及其上级学历层次的相关相近专业都包括进来,专业设置要重点体现“宽设严审”。“宽设”是指在制定招聘计划时专业设置要尽量宽泛具体,将不同学历层次的相关相近专业明确的纳进来,给更多的考生竞争机会,扩大选人视野,提高选人质量。同时,目录中相应专业仍不够宽的,还可以将高校已经开设但目录中没有的相关相近专业也纳进来。“严审”是指在接受报名时必须严格按公告中所列的专业进行审查,不得随意放宽报名条件。

    管理类的岗位一般不作专业限制,因岗位特殊,确需专业条件支撑的,从严控制。

(六)工作经历和实践能力设置要求:一般情况下,招聘应以面向未就业人员为主,不应强调工作经历。确需工作经历的,在设置工作经历及实践能力时,阐述要清晰易懂,不得有难以衡量和把握的文字表述,如“具有较强的XXXX能力或具有一定的XXXX经历”等。一般表述为“具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或具有×年及以上从事××××工作经历”。在同一招聘公告中,相同或相近岗位对工作年限的要求应相对统一,工作年限要求一般应在1年及以上、5年及以下。大中专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实习、勤工助学等时间不列入工作年限。对工作年限应明确计算截止时间,未明确的,以公告发布当月的最后一天为截止时间。

七、其他条件设置要求:其他设置条件要与岗位紧密相关,应按照便于操作、避免歧义、语言规范简洁的原则,结合岗位实际需要进行设置。招聘岗位任职条件有执(从)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可以提出相关证书的要求。但只向行业(系统)内从业人员发放的执(从)业资格证书不能作为公开招聘人员的条件要求。招聘岗位对身体等有特殊要求的其他事项,需在公告中予以说明,如:从事高空作业岗位,有癫痫病史者不予聘用等。

 八、招聘公告是严肃的公示性文件,发布后原则上不能取消、修改或变更。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招聘工作结束前,确需调整的,须报人社局批准。

 各用人单位在设定岗位资格条件时,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更不能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要求。严禁违规干涉公开招聘资格条件设置、坚决杜绝在资格条件设置时“因人画像”、“量身定做”、“萝卜招聘”等现象发生,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   

 

 

 

2016年919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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