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区工伤保险服务指南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9/10 09:24:12 

1、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2、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3、工伤保险费由谁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都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参加工伤保险,按照不同的行业费率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保或参保未缴费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4、发生工伤了怎么办?

首先,市内24小时内(市外3日内)向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科报案。

其次,在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按时报案或未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间的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再次是核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只要是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治疗结束后,无论是门诊还是住院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科办理核销手续。只要是符合“三大目录”(药品、诊疗项目、服务标准)规定的、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

5、旧伤复发、二次及以上治疗、转诊或转院怎么办?

都要由用人单位为其工伤职工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科办理审批手续,旧伤复发的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内置固定材料需到市医保局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其所有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

6、怎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发生工伤的职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办理。

7、劳动能力鉴定后享受哪些待遇?

1)符合劳动能力障碍等级1-10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见附表)。

2)工伤1-4级和5-6级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见附表)。

3)符合生活自理障碍的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见附表)。

上述各项待遇均由用人单位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科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8、辅助器具怎么配置?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配置辅助器具的,或需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的,均由用人单位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科办理配置(维修、更换)审批手续。

9、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享受哪些待遇?

      1)丧葬补助金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供养亲属抚恤金

具体标准(见附表),由用人单位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科办理。须说明的是支付的基数不一样。

10、市城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哪些?

十堰市太和医院、十堰市人民医院、十堰市中医医院、十堰市西苑医院、十堰市红十字医院、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医院、十堰市张湾区人民医院、十堰市张湾区花果医院、十堰市鉄建医院、郧阳医学院白浪医院、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医院、十堰市友好医院、乾康医院、十堰市和协医院、博爱医院、阳光医院、东风公司总医院、东风公司花果医院、东风公司茅箭医院。

11、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十堰市佳乐舒公司、中医院、太和医院、襄阳德林公司、武汉爱格美公司

未尽事宜请电话咨询:十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科:8629011

附: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以此件为准)

待遇项目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支付

 

 

医疗

(康复)

费用

 

 

门诊医疗费用

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

按月发

放伤残

津贴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住院医疗费用

辅助器具配置费

(按照协议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

市内15元/工伤职工每天

转外就医的食宿费

按省文件规定标准核销

转外就医的交通费

按省文件规定标准核销。

 

 

 

 

 

 

 

级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用人单

位难以

安排工

作的按

月%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月)

发生工伤前工伤职工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月)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发生工伤前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

1级

27

新标准

90

新标准

原标准

2级

25

85

3级

23

80

4级

21

75

5级

18

22

70

34

6级

16

18

60

28

7级

13

12

20

8级

11

10

16

9级

9

8

12

10级

7

6

8

 

生活完全

不能自理

市城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市城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生活部分

不能自理

市城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丧葬补助金

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抚恤金

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发生工亡前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

其他每人每月按工亡职工发生工亡前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0%

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按工亡职工发生工亡前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0%的基础上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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