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带头人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为加强学院专业带头人队伍建设,做好专业带头人的遴选、管理与考核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教高[2007]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十二五”规划建设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遴选培养原则
1.坚持高标准、高质量,重实绩的原则。
2.坚持专业水平与师德师风并重的原则。
3.坚持自愿申报,择优选拔的原则。
4.坚持严格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遴选范围和要求
1.专业带头人在专业骨干教师中选拔。
2.原则上每个专业配备专业带头人一名。
三、遴选条件
1.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职称,具备双师素质资格并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三年以上。
2.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积极承担并出色完成院系安排的各项工作。
3.具有坚实而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对本专业发展有较强的预见性。
4.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熟悉企业行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并对高职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有较深的研究。
5.熟悉本专业职业工作岗位(群)的任职要求。
6.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主持并开发实施一门学习领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考核成绩良好以上,且通过学院职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或主持院级及以上精品课程建设工作。
(2)近三年主持完成院级及以上教改、科研项目,并获得三等奖以上。
(3)近三年主持省级及以上教改试点专业、教学团队、实训基地建设工作之一。
(4)近三年主持市级科研或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并获企业赞助10万元以上。
四、遴选程序
1.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的教师,填写《十堰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带头人申报表》,并附佐证材料,提交所在系。
2.教学系推荐
各系依据专业带头人遴选条件确定推荐人选,并将推荐人选报人事处复审。
3.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评审
人事处将复审结果提交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由学院发文确认。
五、工作职责
1.负责开展专业市场调研,制定本专业发展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改革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2.负责本专业课程体系构建,指导本专业学习领域课程的设计并进行课程教学改革示范。
3.负责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制订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并组织落实,指导青年教师提高理论和实践技能教学水平。
4.负责本专业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规划与建设,制订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计划,负责实训实习基地软硬件设施与环境建设。
5.负责开展专业教育教学研究以及专业教学改革和实践技能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6.负责组织本专业教师申报院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主持院级及以上精品课程建设。
7.负责带领教师开展社会培训与技术服务并完成相应的任务。
8.负责加强院系与企业的沟通与联系,为教师顶岗实践、技术服务与社会培训、学生实训实习、毕业生就业等校企合作等工作起到内引外联的作用。
9.负责本专业教学资源库的建设。
六、培养要求与方式
1.各系在制定年度师资队伍建设方案时,要明确专业带头人的培养目标,制定年度专业带头人培养计划,确保专业带头人培养顺利进行。
2.积极拓宽专业带头人培养渠道,通过有计划的校内外培训、交流挂职、企业顶岗实践、合作研发等方式培养专业带头人。
3.支持和鼓励专业带头人主持或主要参与应用技术研究、技术服务与社会培训,不断提升其社会实践能力与资源整合能力。
七、管理与考核
1.专业带头人培养、管理、考核工作由系、教务处和人事处共同组织实施,以系培养、管理、考核为主。
2.专业带头人聘期为3年。
3.专业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滚动培养。主要考核其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实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4.专业带头人每年底应对照其工作职责提交《十堰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带头人年度考核表》(一式三份),并附佐证材料,由所在系签署初审评价意见,人事处复审后提交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考核,根据其履职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5.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者,在聘期内继续履行专业带头人职责;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相关系进行调整,将新聘专业负责人材料交人事处复核存档;连续三年停止招生的专业,专业带头人自行解聘。
八、专业带头人的待遇
1.学院积极为专业带头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并在教科研、教(学)材立项、专著、论文的出版等方面优先提供支持。
2.优先安排参加国内外业务进修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3.优先职称评聘和岗位聘任与晋升。
4.优先推荐参评“学院名师”。
5.学院按考核结果分别给予优秀5000元/年、良好3000元/年、合格2000元/年的津贴,此津贴每年考核后予以统一发放,由学院和所在系各自承担一半。
九、其它
1.暂不具备条件或未能遴选出专业带头人的专业,各教学系可指定一名人员负责该专业的建设工作(即专业负责人),并将指定的专业负责人材料上报人事处备案,其考核合格后给予优秀3000元/年、良好2000元/年、合格1500元/年的津贴,此项费用由所在系承担。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十堰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带头人评选与管理办法(修订稿)》(十职院发【2006】43号)文件同时废止。
3.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