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专任教师企业实践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 8号)等文件精神,优化专业教师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提高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结合学院“十二五”发展规划建设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计划性与实效性相结合原则;
2.与专业教学、课程建设相结合原则;
3. 与技术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二、时间安排
专业专任教师到企、事业单位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实践时间可集中安排在寒、暑假,也可视教学情况安排在学期中进行。
三、实践对象
1.新参加工作的专业专任教师,上岗前必须有两年到企、事业单位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经历。
2.专业专任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的企业实践锻炼经历。
3.当年度从企业引进的教师两年内可免参加企业实践锻炼;讲师职称及以上人员,有连续五年以上受聘于企业的经历者,可免参加企业实践锻炼;教师本人建有公司且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专业教学内容一致的可以免参加企业实践锻炼。
四、基本形式
1.到企、事业单位或生产服务一线顶岗实践;
2.为企、事业单位或生产服务一线提供技术服务或开展技术研发。
五、基本内容
1.了解对应企业、行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文化特征及产业发展趋势;
2.熟悉相关岗位(工种)职责、操作规范、用人标准及管理制度;
3.学习并掌握本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
4.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和用人标准,不断完善教学方案,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开发校本教(学)材;
5.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技术服务项目,开展社会培训、技术服务、产品研发等;
6.加强学院与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的沟通与联系,为校企合作建立纽带等;
7.其他由系(部)根据教师和教学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内容。
六、审批程序
专业教师个人申请并填写申报表→系(部)初审后上报→人事处汇总复审→主管院领导审批。
七、考核管理
1.系(部)根据学院和本部门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每年按专业规模适量安排专业教师参加企业实践锻炼。
2.专业专任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由系(部)、人事处共同考核和管理,以系(部)考核、管理为主。系(部)、人事处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和考查教师企业实践锻炼的情况。
3.专业专任教师参加企业实践锻炼期间每天填写《十堰职业技术学院专业专任教师企业实践锻炼日志》。企业实践锻炼结束后,系(部)根据企业鉴定意见、实践日志、预期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实践专题讲座等对专业专任教师企业实践效果进行考核评价,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优秀者,须有企业实践锻炼的标志性成果。
4.专业专任教师在企业实践锻炼期间应主动接受实践单位的考勤,请假需得到实践单位和学院双方共同批准,严格遵守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学院和实践单位的声誉和利益。
5.系(部)及时将专业专任教师企业实践锻炼申请表、社会实践成果、企业实践考核鉴定表、考核等次等材料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将教师企业实践锻炼考核鉴定表(复印件)及时交到人事处备案。
6.教师报销企业实践锻炼相关费用时,必须附有人事处签署的考核意见。
八、奖励与惩处
1.专业专任教师寒暑假期间在校内或学院产业园区进行企业实践锻炼,考核合格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含伙食费、电话费、交通费,下同);属于省教育厅计划安排教师企业实践锻炼,考核合格的每人每天补助20元;在市内进行企业实践锻炼,考核合格的每人每天补助25元;机关、教辅单位的兼课人员若经学院审批同意列入培训计划,可享受相应的同等待遇。上述费用从各系(部)师资建设专款中列支,无此项专款的从学院专项经费中列支。
2. 特殊情况下需到十堰市外(城区以外)进行企业实践锻炼的,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考核合格的,其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的报销按照学院《差旅费开支管理规定》凭据办理,上述费用从各系(部)师资建设专款中列支,无此项专款的从学院专项经费中列支。
3.专业专任教师企业实践锻炼考核合格的,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2个当量学时的教学工作量。
4.学院对在企业实践锻炼期间参加企业的技术研发、技术改造、项目攻关,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
5. 从2012年起,专业专任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年度绩效考核在现岗位任职期间须具有经考核合格的企业实践锻炼的经历。
6.参加企业实践锻炼考核不合格的,重新安排企业进行实践锻炼;对参加企业实践锻炼弄虚作假者,除予以全院通报批评,扣除相应天数的岗位津贴,责令其重新进行企业实践锻炼外,另给予延缓一年参加职称评、聘的处理。
7.各系(部)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根据系(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切实达到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目的。
九、附则
1.学院鼓励校内兼课的专业教师参加企业实践锻炼,并比照专业专任教师执行相关政策。
2.本办法自学院发文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