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十堰市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8/05/11 

十堰市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60号),十堰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十办发〔2017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满足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努力为我市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成湖北区域性增长极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第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坚持全面考核、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 职称申报受理

第四条 按照省职改办规定的职称系列和层级组织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 中、高级职称一般每年申报评审一次;第二季度部署安排,第三季度申报、受理、审核,第四季度按权限组织评审。

第六条 县市区职改办可受理初级及以下职称申报评审,按程序认定、发文、办证。

市直单位初定初级职称由各单位集中统一申报, 30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办结。

第七条 申报评审范围对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档案存放我市的流动人员)。公务员和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当年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应当符合省规定申报职务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能力业绩条件和其它要求。特别优秀的,可以按照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破格申报。

第九条 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资料替代论文要求。推行论文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第十条 坚持干什么、评什么。申报人员申报职称专业应与现在所从事工作和聘任岗位专业一致;高校和中专学校教师系列申报双师型的,应先取得主系列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内不能申报两个以上职称。学校和其它事业单位经人社部门批准“双肩挑”的管理岗位人员,从事具体专业技术工作并达到规定要求可以申报职称。

第十一条 对工程、卫生等专业属性强的职称系列,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应该一致,不一致的按破格条件申报;其他职称系列可适当放宽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性要求。职后学历取得时间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职称申报职数管理制度,原则上应在单位岗位结构控制比例数内推荐申报。对超职数单位的专技人员一般采取退一补一的办法申报,且申报人员必需在现职务最高级别岗位聘任满三年以上。对中小学教师逐步实行评聘合一。

第十三条 未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不实行职称职数申报控制。中初级职称初定、平级转评申报不实行职数控制。

第十四条 中高级职称申报实行职数备案公示制度。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事业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当年拟推荐申报人员的数量逐级审核汇总,报送市职改办备案确认;各事业单位申报职数备案后,应该制定申报推荐工作方案,组织推荐、公示、申报。

第十五条 水平能力测试成绩合格是申报职称的前置必备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岗报考,且报考时的专业、级别应与职称申报评审的专业、级别相一致。参加水平能力测试统一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年(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完善水平能力测试评价形式,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单位、不同岗位特点分别采用笔试、人机对话、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讲课说课、表演等多种方式,提高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十六条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的前置必备条件,可纳入卫生、中小学教师等职称系列评价要素,各评委会根据本专业实际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不能同时申报转评晋升,因工作岗位变动、专业调整需转评申报其他系列职称的,应先平级转评。晋升上一级职务时原专业技术职务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原专业岗位业绩与新岗位职责无关联的不作为晋升依据。

第十八条 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和体制内外等制约,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小微企业、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和农民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在我市工作1年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均可申报职称。

1.民营机构人员或流动人员在我市从业一年以上并出具缴纳一年以上社保证明,从具有资质的人事档案代理机构推荐申报。

2.人事关系非我市管辖的中央和省驻十堰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按人事管理权限经委托可参加我市职称评审。

3.科技、 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享有平等权利。

4.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新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离岗创新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5.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申报职称。

6.军队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九条 畅通企业职称申报评审“绿色通道”,围绕我市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服务力度。设在高新技术区规模企业、重点支柱企业的职称申报评审,可打破每年集中评审一次的做法,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评的方式开展常规申报评审;对为重大工程项目作出特殊贡献的人才,以及企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按照省企业高级生产经营管理人才评价办法,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市职改办审核,报省职改办组织进行级职称特殊评审;开展非公企业中初级职称专项评审,促进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时,要诚实守信。参评个人须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实填报个人信息,真实反映业绩成果贡献。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落实材料公示制度、个人承诺制度。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评审条件进行审查和推荐,并写出推荐意见。所推荐人员的基本材料应集中公示5个以上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人员业绩、能力、学术技术水平进行审查,并写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各级职改办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申报人员身份是否符合评审范围,申报专业(学科)类别是否正确,任职年限、学历、论文、水平能力测试、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结果等是否符合评审条件,推荐程序是否规范等进行审查,并写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人员予以公示,对不符合条件人员予以退回。

第三章 评审组织和办证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职称评审专家评委库和各专业分库,实行动态管理。市职改办按照规定建立相关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县市区职改办按照规定建立初级评委库。评委库规模必须达到年度评委会人数的三倍以上;年度评委须在专家评委库随机抽取。

第二十五条 落实评审专家遴选、管理、使用制度,评委库成员由遵纪守法、学术知识渊博、专业造诣深厚、行业公认、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专家组成。高级评委库成员由相关单位、各县市区职改办推荐,市职改办报省职改办审核入选;中、初级评委库成员由相关单位推荐,市职改办审核入选。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专业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评委会要对申报者的专业水平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严格标准条件,坚持以德为先,注重能力业绩,鼓励突破创新,适当引导倾斜,力求客观公正,确保评价质量。具体从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实践运用、科研、师导、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对有条件的专业和单位实行计分量化申报评审。

第二十七条 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适当下放评审权。对专业技术性强、管理规范的科研院所、医院、学校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型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下放中高级评审权,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自主申报、自主评审,自主发证。市职改办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第二十八条 加强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服务,发挥职称激励导向作用,吸引高层次人才来十堰创新创业。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市级以上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等,可放宽资历要求,不受申报职数限制。全职引进的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后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的留学人员,以及省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长江学者、楚天学者等人才计划项目专家,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制,经用人单位推荐,报省职改办审核,由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直接认定正高级职称;其他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3年内可比照国内同历、同水平人员按程序直接申报认定高级职称。

第二十九条 改进基层人才职称评审。按照省基层中小学教师、卫生、农业、林业、水利、建设工程、国土资源等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要求,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放宽学历、资历、论文限制,可以教案、病案、项目报告、技术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替代论文作为评价要素。探索建立农民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制度,服务农业发展,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业经营管理的农村实用人才,按照现有系列要求可参加种植、水产、畜牧、农业经济等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第三十条 坚持“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取得的基层任职资格,仅限基层单位有效。继续实行中小学教师、卫生等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做法,县以上城镇学校教师须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或参与教师交流活动满1年以上。

在资历、业绩同等条件下向一线人员倾斜,向乡镇基层和边远艰苦地区倾斜。

第三十一条 完善评审程序。市职改办制定评审方案,明确指导思想、评审原则、评审条件、组织领导、职责分工等事项,报省职改办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分专业成立各专业评委会,明确主任评委,组织评委学习评审政策、评审纪律和有关评审工作要求。评审结果由市职改办在评审结束5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高级职称报省职改办审核公示。

第三十二条 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建立职称评审监督机制,成立有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的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对职称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评审公平公正。对参评人员名单和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 市职改办按管理权限对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人员印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四章 优化考试服务

三十四条 各考试机构和考试组织单位应健全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度,改进服务方式;简化报考手续和审核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加强考试政策和纪律宣传。

三十五条 各考试机构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资格审查。申报人员已出具相关证书无疑议的,不再要求提供第三方认证。

第三十六条 各考试机构和考试组织单位应该在考前5个工作日将考试工作方案报市职改办备案;考试工作方案应该明确考务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巡视人员、考务工作人员以及考试时间、地点、考场安排、工作流程、职责分工、应急预案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各考试机构和考试组织单位应该严格按照考试工作方案组织考试,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安全;在考试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市职改办报告考试组织情况。市职改办负责各类职(执)业资格考试的宏观监管,加强巡视人员队伍建设和巡查督导。

 

第五章 纪律和责任

三十八条 职称工作要充分保障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公开申报职数、评价标准、评审程序、参评人员业绩、评审结果、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纪检部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申报评审全过程要全面考察申报人员的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遵纪守法情况。申报人员凡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受到立案调查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依照有关规定,限期内不得申报职称。

第四十条 评委会成员必须严守政策,坚持标准,不循私情,公道正派,确保职称评审的质量。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进行不正当活动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委资格,禁止其参加各类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者,建议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职改办、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单位有关职称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把政策关和材料审查关,在申报、审核、评审等环节坚持“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清正廉洁,不徇私情。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区职改办、各行政主管部门要逐级对所属部门或单位推荐申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署名举报件、上级转办件、领导批示件按信访工作程序进行认真核查;对匿名举报的,要认真筛选,对有价值的线索进行核查,按程序及时上报核查结果。对上报的核查结果,必须明确给出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的结论及处理意见,并附详实的佐证材料。

第四十三条 市职改办负责对职称改革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职称申报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做好申报审核、投诉举报核查等工作,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稳妥处理改革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顺利实施。

第六章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学院首页 | 国家骨干高职建设专题 | 办公室 | 党委工作部 | 纪委(监察室) | 教务处 | 学报编辑部、高职研究所
国家教育部 | 湖北省教育厅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

主办单位: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
联系地址:中国.湖北.十堰市北京中路38号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行政中心四楼 邮政编码:442000 联系电话:0719-8126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