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管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相应能力水平,专门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教师系列(含专职辅导员)和科学研究系列人员。
第三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确定岗位设置方案,核定岗位总量,规定结构比例。各教学部门依照学校确定的职能、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部门的具体岗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四条 教师必须下列条件
1. 教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2. 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新录用的专任教师原则上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特殊学科、新兴专业的教师经学校批准后可适当放宽为本科学历学位;
3.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须通过思想政治(师德表现)、教育教学(专业技术业务)能力考核和学术技术能力评议,具备相应教师职务所需的业务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4. 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章 教师引进
第五条 教师的引进必须坚持与学校发展目标和专业、课程建设目标相一致的原则,要有利于专业、课程的建设,有利于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和结构优化,有利于学校科学发展。
第六条 按照《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引进与管理办法》要求,教师引进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招聘,程序透明,择优引进。
第七条 教师引进分柔性引才和招考录用两种方式,柔性引才的重点对象是在国内外学术界有一定学术成就和影响、具有较强的学科团队建设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的专业带头人;或者有一定的学术成果和科学研究发展潜力、能把握本行业的发展趋势、具有长远的战略构思和团队合作能力的学术骨干。教师招考录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式,录用对象为除引进对象外的其他新进教师。
第八条 学校设立紧缺岗位人才引进专项经费,根据引进人才的职务、教学和科研能力提供相关工作待遇,从经费和制度上为被引进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一定条件。
第九条 各学院根据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在学校核定的岗位职数内每年制订教师引进或录用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实施公开招聘。
第四章 教师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十条 引进的教师均实行合约化管理。
第十一条 教师岗位设置原则
1. 总量控制、科学设岗。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编制、各层次岗位职数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需要出发,统筹专业和课程建设,合理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量,规范设置各等级各类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量及其等级结构比例。
2. 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学校优先支持重点专业、重点科研项目与优质核心课程的建设需要,同时保证其他专业的发展,促进各专业协调发展。
3. 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级体系,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和用人效益。
4. 动态平衡、分类设置。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目标和不同时期年度工作侧重的不同,实行动态管理,分类设置。
5. 严格控制、留有余地。充分考虑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和岗位结构的设置进行宏观调控。
第十二条 教师岗位结构设置
1. 教师岗位为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学校按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职数比例设置教师职务岗位。
2.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二至十二级。各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按教师的工作任务侧重不同,可对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实行分类管理,设置科研为主型岗位(A类)、教学科研型岗位(B类)和教学为主型岗位(C类),其中A类岗位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专任教师的20%;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只设B类岗位。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和公共基础课教师岗位、研究系列中的中初级技术职务岗位暂不分类设岗。
第十三条 “双肩挑”岗位
1. “双肩挑”岗位是指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由学校调任处级及以上相关管理岗位,同时经学校批准兼任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
2. 学校按照国家关于高等学校岗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及管理相关规定和办法,在教学、研究部门和机关相关部处设置相应的“双肩挑”岗位。
第十四条 兼职教师岗位
学校实行兼职教师岗位聘任制度。按照《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聘任有较高专业水平的校外专家和有企业实际工作经验的生产一线或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通过合约化聘任管理的模式,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动态优化的高水平兼职教师队伍。
第五章 职称评审、岗位聘任与等级晋升
第十五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按照逐步实现“评聘合一”的目标进行。
学校自主实行教师系列(含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年度职称职数按现行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申报条件和标准按照《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执行。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各岗位设置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聘任期限。教师依据相应的资历、教学科研能力在规定的岗位职数内竞聘上岗。聘任分为晋升聘任(晋聘)和平级续聘(续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聘任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1. 岗位晋升
晋聘程序为:岗位公布、个人申请、部门审核推荐、申报材料公示、学术评议、聘任考核、聘前公示、择优聘任、聘任上岗、兑现相应待遇。
2. 平级续聘
续聘的程序为:岗位公布、聘期考核、个人申请、部门审核(考核)推荐、职能部门审核、聘前公示、择优聘任、聘任上岗、兑现相应待遇。
3. 引进和录用教师的聘任
学校引进和录用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已经在其他院校或单位被聘任为同一系列同级职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直接聘任到相应岗位上岗。
4. 岗位聘任合同
学校与已经签订聘用合同的教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合同。其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聘任期限、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的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培训与培养
第十六条 岗前培训
1. 凡新聘来学校工作的教师,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了解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方针、办学定位与特色,增强职业意识和依法执教的自觉性。
2. 学校为岗前培训合格的教师发放岗前培训结业证书,作为上岗、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证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3. 凡引进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上岗前原则上需进行1年的企业实践锻炼。
第十七条 岗位培训
1. 能力提升培训。针对不同的专业和课程要求,各教学单位选派教师参加现代教育技术、教育教学业务能力等基本技能培训或企业(社会)实践锻炼。
2. 短期专业进修(含课程进修)。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建设发展规划,采取短期进修的方式,有计划地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知名大学进修,或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短期课程培训,以更新、充实教师的本专业知识。
3. 学历学位培养。各教学单位有计划地安排教师通过在职攻读学位,提高学历学位层次和业务水平。
4. 访问学者。以专业梯队建设为中心,学校选派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骨干教师到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做访问学者,以加快中青年教学或学术骨干的培养。
第十七条 送培条件
学校实行优秀青年教师选拔培养制度。各教学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从政治思想、职业品德、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选拔、培养。
1. 政治思想好,热爱高等教育事业,责任心强,有培养前途;
2. 所学专业、研究方向、进修的课程和基本技能与所从事的岗位工作相一致。
3. 进校工作满一年以上,重点是教学一线教师;
4. 近三年学年度考核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
5. 身体健康,能完成培训任务,并承担相应教学科研任务。
第十八条 教师参加国(境)外培训分为学校选派和自主申请两种方式。
第七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九条 教师因故不能正常上班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按照《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请假管理暂行办法》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条 各部门每月应于规定的时间节点前汇总本部门的考勤情况,经本部门行政领导签字确认之后交人事处,作为核发工资和津补贴的依据。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职务岗位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的内容为教师当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及个人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聘期考核的内容为聘期工作目标和岗位职责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师德、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管理逐级、分层进行。考核结果与岗位晋升和收入分配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的结果作为教师职务聘任、等级晋升、工资调整以及教师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学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各部门立考核小组,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能力以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评定等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名师、“三育人”标兵等奖项,举办教师教学能力大赛等竞赛活动,鼓励教师自觉提升综合能力,并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教师有违反政治纪律、教学纪律、职业道德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九章 岗位薪酬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按岗定酬的薪酬制度。编内教师岗位薪酬由档案工资、奖励性津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档案工资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的工资性收入,奖励性津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指学校按有关规定发放和调整的各类津贴。编外教师岗位薪酬按合同执行,由工资、奖金两部分组成,工资参照在编人员同等级岗位适用同等待遇(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奖金结合学校当年财力按岗位核发。
第二十七条 教师年度考核合格,按学校相关规定享受奖励性津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或奖金。教师年度考核合格以下,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相关待遇核发标准。
第二十八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出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章 转岗与待岗
第二十九条 转岗对象
专任教师队伍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纳入转岗范围:
1. 本人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要求及岗位职责,经过自我预期评估,认为在其他岗们能更好地发挥作用,自愿转岗的;
2. 二级学院按照师资队伍规划和专业发展目标,在对师资队伍整体情况和个人发展状况进行预期分析评估后,认为在其他岗位能更好发挥作用,应予以转岗的;
3. 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予以转岗:
(1)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2)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3)连续两年本岗位额定教学工作量不达标的;
(4)违反《高校教师十项职业行为准则》,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
4.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合担任教学工作的。
第三十条 辅导员转岗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辅导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一条 教师转岗程序
自愿转岗程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审议、报人事处审核、转接收单位考核、分管校领导签批、办理校内岗位调动手续。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教师准入条件的其他岗位教职工转入教师岗位,按此程序执行,其中考核程序由接收单位、教务处、质量处共同完成。
根据第三十四条规定,有第(二)(三)(四)类情形的,二级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提出转岗分流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全校岗位需求提出调配意见,并转送各需求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办理校内岗位调动手续。
第三十二条 教师转岗后工资待遇,从转岗后第二个月起按新岗位标准核发。
第三十三条 教师暂不适宜安排独立的教学或其他岗位的,实行待岗培训。人事处根据岗位需求安排待岗教师进修学习、跟岗培训。待岗培训期累计不超过12个月。待岗教师待岗期间的日常管理由人事处和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待岗期间工资待遇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待岗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能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和各级各类评优。待岗培训期间,如有新的岗位需求,待岗教师可参加符合条件的岗位竞聘。待岗教师应承担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十一章 辞职和辞退
第三十四条 教师辞职,应当提前30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要求其在提出辞职申请以后继续履行职责:
1. 未满学校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 本人承担的教学工作尚未结束,且须由本人继续承担的;
3.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他不得辞职的情形。
如教师未能按上述规定要求辞职的,须根据双方所签合约的约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解除与本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向教师本人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
1.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学校岗位调整安排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2. 教师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3.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教师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第三十六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教师: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教师连续未经批准缺课8节、未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连续4次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或所在部门)规定的有关活动或1年内累计8次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所在部门)规定的有关活动的;
3. 在聘期内发生重大教学事故2次的,或者严重教学事故3次,或者一般教学事故5次的;
4. 不遵守学校纪律,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学校工作的;
5.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未归的;
6.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学校不得解除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
1. 因工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教师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可以解除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3. 依法服兵役的;
4. 学校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第十二章 退休和返聘
第三十九条 教师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须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十条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确因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需要,在国家政策、部门编制和职数允许的情况下,学校可予以返聘。但上一聘期或近三年内未能完成规定的岗位教学科研工作职责的或发生一般及以上教学事故的,不得进行返聘。
返聘的程序为:部门提出申请、人事处审核条件、校长办公会审议。返聘的最高年龄限制按65周岁控制。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列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学校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具备相应任职资格、并经学校聘任上岗的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此前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