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市直各事业单位:
为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人才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十堰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14日
十堰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
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2号)、《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1号)精神,结合十堰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使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及以上岗位按省有关规定申报。聘用一个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同时核减一个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聘用一个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同时核减一个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聘用一个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同时核减一个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按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总量20%比例统筹设置。对专业技术人才相对集中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可适当倾斜。
第四条 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任职条件的人选均可在统筹的职数内,竞聘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
第五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职数核准到副高级岗位,随人员的解聘、调动、自然减员而自行消除,不作为事业单位的常设岗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申报推荐人选应具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领导能力,专业技术能力和业绩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第七条 各行业专业领域具体申报评审标准由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八条 申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四级岗位的有关成果和业绩应为受聘下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期间取得。
第三章 申报核准程序
第九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的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定期申报、集中评定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1.个人申请;
2.单位推荐;
3.主管部门初审;
4.评审;
5.公示;
6.核准聘用。
第十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人员聘期一般为3年,高校科研院所可结合教学科研实际,适当延长聘期,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参与援疆援藏援外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符合基本条件的,可直接核准聘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人员考核工作,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第十三条 聘期考核为合格等次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后予以续聘;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予以低聘或解聘。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由所在单位予以解聘,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一)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二)在申报岗位材料中弄虚作假,情节较重的;
(三)确实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四)擅自离职、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五)受到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间的。
第十五条 在评审过程中被确定为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的人员,已达到退休年龄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不再聘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统筹管理工作,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严格追究相应责任。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三年内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