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现就做好2018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与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的工勤人员,包括人事派遣和劳务派遣制员工;同时鼓励社会其他人员报名参考。
二、考核等级及工种
考核等级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考核工种如下:
(一)通用工种:62个,见附件1。
(二)行业工种(通用工种之外的其他工种):根据行业特点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设置。
三、报考条件
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申报条件见附件2。
四、报名程序及报名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统一实行网上报名。所有报考人员须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湖北人事考试网(网址:www.hbsrsksy.cn),填写报考信息,上传近期电子彩色登记照(jpg格式,照片大小不超过20Kb,五官轮廓清晰,占满图片框)。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在网上准确、完整提交报名信息后,下载打印《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及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市直单位统一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持本单位报考人员有关材料(报名表、上一级别工考证书、工资卡片等;其中报考技师和高级技师考生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到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403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到市人社局609办公室缴费;缴费后将报名表交至610办公室;县(市)区报考人员,网上填报考区应选择所报考的县(市)区,到当地工考办或人事考试机构现场审核和缴费。十堰市人事考试院考评一科对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进行网上确认。咨询电话:0719—8652290、0719—8650722。
(二)2018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网上报名时间:2018年4月20日至5月10日。资格审查时间:2018年4月30日—5月11日(双休日除外)。理论知识考试准考证下载时间:2018年6月5日9:00—6月10日9:00。
五、考核内容及方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的内容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操作技能考核。报考高级技师的,理论和操作考试成绩合格后,由省人事考试院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一)理论知识考试。以开卷笔试的方式进行,重点测试报考者的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全省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理论知识考试共分为两个级别,初、中、高级工为一个级别,技师、高级技师为一个级别。其中技师、高级技师的理论知识考试难度高于初、中、高级工。
(二)专业操作技能考核。按照《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实施细则》(鄂人考函〔2011〕13号)要求,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各县(市)区人社局工考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高级技师评审。全省高级技师评审工作另行通知。
(四)综合考核结果。技师及以下等级综合成绩达到当年划定合格线以上为综合考核合格;高级技师综合成绩合格并通过评审的为综合考核合格,高级技师综合成绩三年内有效。
综合成绩满分为100分。由第(一)、(二)项构成,初、中、高级工的分值比重为:理论知识考试占40%、技能操作考核占60%;技师、高级技师的分值比重为: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各占50%。
六、考核时间及地点
(一)理论知识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时间:2018年6月10日 9∶00~11∶30
考试科目:《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测试?》。本次考试采取开卷形式,不指定教材,测试内容见考试大纲。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二)技能操作考核时间及地点
市直考生技能考核时间及地点,报名截止后另行通知;县(市、区)考生技能考核时间及地点由各县(市、区)工考办或人事考试机构公布。2018年7月30日前全市完成操作技能考核。
对机关事业单位派遣工勤人员,用人单位可参照在编在岗工勤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政策,制定完善派遣制员工的工资增长、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险等政策体系,使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的派遣制员工得到合理的成长和晋升空间,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附件:1、2018年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
等级考核工种一览表
2.2018年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
等级考核申报条件一览表
3.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大纲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7日
附件1
2018年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种一览表
科目
代码 |
工 种 |
岗 位 等 级 |
适 用 范 围 |
交通行业 |
01 |
汽车驾驶员(维修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汽车驾驶、维修的人员 |
02 |
公路养护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公路养护工作的人员 |
03 |
船舶驾驶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内河船舶驾驶工作的人员 |
04 |
船舶轮机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内河船舶轮机工作的人员 |
05 |
船舶航标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内河航标工作的人员 |
06 |
交通收费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 |
从事公路收费工作的人员 |
建设行业 |
07 |
管道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管道安装、检测、维修的人员 |
08 |
垃圾综合利用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 |
在环卫部门从事专业垃圾处理、利用的人员 |
09 |
油漆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市政、房管、土建单位的人员 |
10 |
瓦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土建工程的人员 |
11 |
木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市政、房管、土木建设、木家具制作与维修的人员 |
12 |
描(晒)图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描(晒)图的人员 |
机械行业 |
13 |
钳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零件制作、划线、科研、装配;立钻、摇臂钻、台钻等专用设备的操作、保养的人员 |
14 |
车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各种车床的操作、调整、保养的人员 |
15 |
热加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热加工工作的人员 |
16 |
电焊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各种焊接、切割、焊补、局部加热的人员 |
17 |
电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电工工作的人员 |
国土资源行业 |
18 |
工程地质钻探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工程地质钻探的人员 |
19 |
地质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岩土工程地质勘察的人员 |
20 |
物探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磁法、重力法、电法、地震法、核物探法、地下物探等方法野外施工及室内的的一般计绘的人员 |
21 |
土地管理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土地管理的人员 |
电子行业 |
22 |
计算机系统操作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计算机系统操作、控制和管理的人员 |
23 |
电子仪表修理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在教学、科研、医疗、环保监测、交通、水利、农业、广播电视等领域或系统从事电子仪器、仪表检定、维护、修理的人员 |
24 |
话务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话务、机务、线务的人员 |
25 |
通讯专业(机、线务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有线、无线通信的人员 |
水利水电行业 |
26 |
水利工程施工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的操作人员 |
27 |
水利工程管理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水利工程管理的操作人员 |
28 |
泵站运行及维修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各类排灌泵站;水工建筑的各种闸门、过坝升降设备的人员 |
29 |
水文勘测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各种水体、水域上的水文勘测、水质监测的人员 |
技术监督行业 |
30 |
司炉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锅炉运行的人员 |
31 |
计量检定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 |
32 |
性能检验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性能检验的人员 |
测绘行业 |
33 |
测量测绘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地形测量、航测外业测量、土木工程测量、交通工程测量、矿山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的人员 |
34 |
地图制图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普通地图、专题地图的编制与清绘的人员 |
环保行业 |
35 |
大气环境监测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汽车尾气监测的人员 |
36 |
水环境监测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水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的人员 |
农林行业 |
37 |
园林绿化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树木、花卉、地被植物的栽培与管理的人员 |
38 |
营造林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苗圃、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林木种子库、采育场苗圃;集体林场、国营林场、森林经营所、林业站;科研院所、试(实)验林场;森林防疫站、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人员 |
39 |
果树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各类果树等生产活动的人员 |
40 |
农艺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粮、棉、油料、麻作物等工作的人员 |
41 |
蚕桑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在蚕桑场、桑苗圃和蚕种场工作的人员 |
42 |
农机修理工(农机驾驶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内燃机、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割机、农副产品加工等农业机械的修理;农牧副渔及农业工程作业各类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机组的驾驶的人员 |
43 |
家畜(禽)饲养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各种家畜、禽的饲养管理的人员 |
44 |
水产养殖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各种淡水鱼类苗种繁育、成鱼饲养、鱼病防治和捕捞作业的人员 |
贸易行业 |
45 |
中式烹调(中式面点)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烹饪及面点工作的人员 |
46 |
餐厅服务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厅、堂服务专业的人员 |
47 |
客房服务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客房服务专业的人员 |
卫生行业 |
48 |
医疗器械维修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医疗器械安装、保养、调试、维修以及设备报废鉴定工作的人员 |
49 |
药剂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各卫生、医疗机构中从事药剂工作的人员 |
50 |
挂号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 |
各卫生、医疗机构中从事分诊挂号收费工作的人员 |
51 |
护理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各卫生、医疗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
新闻出版行业 |
52 |
图书保管发行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图书的收、发、保管、销售的人员 |
53 |
印刷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印刷工作的人员 |
54 |
校对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 |
从事校对工作的人员 |
广播电视行业 |
55 |
天线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发射台负责天线设施维护管理的人员 |
56 |
摄影(像)机械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各种摄影或各种摄像及各种形式电影摄影或电视摄像设备的维护、管理的人员 |
教育行业 |
57 |
保育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在托儿所、幼儿园工作的人员 |
58 |
实验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在教学、科研单位从事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的人员 |
体育行业 |
59 |
场地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在各专业体育场(馆)工作的人员 |
民政行业 |
60 |
尸体整容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殡葬行业尸体整容、整形的人员 |
61 |
尸体火化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殡葬行业尸体火化的人员 |
其他 |
62 |
行政后勤管理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管理技师 |
从事物质设备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生活服务管理的人员(门卫、收发、勤杂、收费、零售等不列入管理技师范围) |
附件2
2018年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技术等级考核申报条件一览表
序号 |
考核
等级 |
考 核 申 报 条 件 |
1 |
初级工
中级工
高级工 |
1、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勤人员,学徒期满可申报初级工。 |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 |
3、工作年限满20年中级工或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满15年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综合类工种申报高级工须工作年限满20年(综合类工种有:交通收费员、垃圾综合利用工、挂号员、校对工、行政后勤管理员)。 |
4、对在省(若干部门组织、并跨行业)、部级及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六名的工勤人员和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取得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和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勤人员,可以申报上一等级考核认定。 |
5、计算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工种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可计算连续工作年限。 |
2 |
技师 |
1、技工学校或高级中学(职高)以上毕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
2、取得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资格证书(高级工),且在高级工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含2015年取得高级工资格人员),可申报同工种技师。 |
3 |
高级
技师 |
1、申报工勤人员高级技师资格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技工学校或高级中学(职高)以上毕业;
(2)取得本工种技师等级证书或本专业工程师、讲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五年,且期间各个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3)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工作中的关键性技术、工艺方面的难题、并取得显著效益;
(4)具备培养相当技师水平的能力。 |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报高级技师资格时,可适当放宽取得技师资格年限:
(1)获省、部级行业比赛第三名或技术革新成果三等奖及以上者; (2)获全国、省“技术能手”等称号者; (3)获国际性行业比赛奖励者。 |
3、边远山区、艰苦行业的女年满46周岁、男年满50周岁、且具有较高专门技艺的人员申报工勤人员高级技师,文化程度要求可放宽至初中毕业。 |
附件3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大纲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根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的要求,为进一步改革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理论知识考试工作,推进考试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近年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考试大纲。
第二条 本考试大纲是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理论知识考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理论知识考试科目为《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测试》,考试方式为笔试,内容侧重能力素质导向,重点测试报考者的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理论知识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管,由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办公室和湖北省人事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试方式及基本规范
第五条 报考等级工的考生,理论知识考试科目为《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测试A》;报考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考生,理论考试科目为《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测试B》。
第六条 A、B卷内容不同,难度区分,其中B卷的理论难度高于A卷。考试方式为开卷考试,题型侧重客观题。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第三章 测评要素及主要内容
第七条 理论知识考试包括基本素质要素和综合能力要素的测试。
基本素质的测评要素包括:职业道德素养、法律法纪素养、财经知识素养、服务理念素养、行为规范素养等。
综合能力的测评要素包括:依法办事能力、诚信服务能力、人际沟通能力、阅读理解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等。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理论知识考试范围涉及基本的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社会、科技和历史人文等理论知识,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必备的基本常识和基本技能。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政治理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和国家新时期的方针政策以及时事政治等。
(二)基本经济知识:经济学基础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知识以及财务管理的基础知识。
(三)基本管理知识:管理学原理、应急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常识。
(四)基本社会学知识:社会、家庭、社区、社会问题、社会管理等基础知识。
(五)基本法律知识:法律基础理论和常用法律、法规知识。
(六)基本科技知识:基本科技常识、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基本知识等。
(七)基本历史文化知识:历史、地理、文化及省情等基本常识。
(八)基本公文写作知识:一般公文格式、规范及基础写作。
(九)基本礼仪知识:基本礼仪常识,人际沟通常识与技巧等。
(十)基本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职业、职业设计、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考试大纲由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办公室和湖北省人事考试院发布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