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秋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7/09/12 

各系(部):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的文件精神, 我院2017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院新聘及往年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并承担思政专业教学工作的辅导员。

二、申报方式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网上报名

1)报名网站: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

2)报名时间:9251013之间的每个工作日的7:0024:00(其中10月1日-10月8日为全国系统维护时间,网络不开放

3)网上报名流程

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点击右侧“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或上方“网上申报”栏目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网上注册。申请人须严格根据规定,选择任教学校所在地的省份(湖北省)及认定机构(湖北省教育厅),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根据各现场确认点的确认范围,选择正确的现场确认点(申请人所属高校)。

4)网上报名填表注意事项:

根据系统提示如实、准确、完整的填写申请信息(特别提示:“工作单位”须严格按所在学校校名全称填写,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其名称;“本人简历”按填表说明从本人小学毕业后填起。如因信息填写不规范或不完整造成不能认定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申请人必须在网报系统中上传提交近期免冠.jpg格式电子档照片,照片文件必须符合系统中注明的相关要求(尺寸是114像素×156像素,大小在19K以内,并且必须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为同一版)。

核对所填报名信息。

确认无误后提交报名信息。

提交成功后,系统返回此次报名生成的报名号,请申请人牢记报名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及报名号,这些资料是以后修改报名信息以及现场确认时的重要查询条件。

  请申请人自行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A4纸正反两面打印),并下载“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表,如实填写并打印交所属高校人事部门盖章。

报名结束以后,请点击“退出”按钮关闭报名页面,以免信息被他人更改,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网报现场确认

网上报名成功后,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到学院人事处确认。未按规定时间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现场确认时间: 9261018日(有效工作日);

现场确认地点:人事处(行政楼309室)

3、现场确认申请人应携带以下资料:

1)网上报名的报名号;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A4纸正反双面打印)

3)身份证复印件;(1954年元月1日以前出生申请普通话免试的须提供身份证原件)

4)大学本科以上毕业证(或专科毕业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提供专科毕业证及学位证)原件、复印件并附:学信网查询至少半年内有效期的学历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6)非师范专业学历提供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或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原件、复印件,师范专业学历提供原始学籍档案和教学实习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单位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7)思想品德鉴定材料1份;

8)体检表1份(学校统一指定的一所在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备案的二级以上医院);

9)非师范专业学历提供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表(面试、试讲)各1份(见“办理高校教师资格证相关事宜的通知”)

10)学校出具的拟聘专任教师证明材料 (专任教师劳动合同,专任教师岗位调令、教师类职称证书等)原件、复印件1份,辅导员岗位等同教师岗位;

11)由教务处教务管理系统打印的最近一年以上教学任务(课表)(加盖教务处公章),辅导员课表可由学工部门提供;

12)副教授、教授或获得博士学位者可以免试普通话和教育学、心理学及专业技能测试,符合免试条件者,须提供相应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统一用A4纸按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普通话证书、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非师范专业)、学校出具的拟聘专任教师证明材料顺序装订好。

 三、关于体检

 体检医院:十堰市人民医院

 体检时间:具体时间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其它:体检表于现场确认时在人事处309室领取(需一寸照片一张)

 、相关表格填写说明

 1、《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1-3项由个人填写,4-11项及填写人签名,由所在教学单位填写,公章由人事处加盖;

 2、《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面试表》总分40、《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表》总分60,需3位副高以上职称的老师签名,公章由人事处加盖。

 联系人:邢宏珍      联系电话:0719-8126150

 特此通知。

 

备注:

1、附件均可人事处网站下载

2、文件电子档见人事处网站通知栏

 

 

 

 

 

 

                                                           人事处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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