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椐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人部发〔2006〕8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十堰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十办发〔2009〕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和事业单位普遍反映的问题,现就我市事业单位第三轮岗位设置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施对象问题
本意见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在册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事改企”有明确时间表并已启动了转制程序的事业单位,不列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
二、关于岗位设置问题
岗位设置必须坚持“按需设岗”的原则,不得“因人设岗”。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现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等于编制数额(满编单位)的,岗位总量按照编制数核定;现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未超过编制数额(空编单位)的,单位可自主选择按编制数或按实际人数确定岗位总量。现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已超过编制总数(超编单位)或单位暂未定编的,岗位总量按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核定。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管理岗位
事业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
专门从事管理职责任务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其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及等级应控制在按规定设岗职数、职级内。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岗位、辅助岗位,应根椐事业单位的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综合确定;辅助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应低于本单位主体岗位的最高等级。管理、工勤为主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最高等级可以相当高于本单位规格一级,确需提高的,应从严控制。
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开展岗位聘任。岗位无空缺的,原则上不得聘用,更不得越级竞聘,特殊情况从严控制。
岗位设置应坚持向重点一线倾斜,科学研究、教学、医疗、农业技术、工程技术、实验等领域专业技术岗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略高于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标准。
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事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集中聘用。无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调控、集中管理、集中聘用。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
(四)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工作岗位,经批准设置的可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数额、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主要用于:(1)市属事业单位引进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县(市、区)及乡镇属事业单位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2)享受国务院、省、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优秀中青年拔尖人才、首席技师、博士后科研人员;(3)军队转业、从机关调入事业单位或完成援藏、援疆、援外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4)其他特殊专门人才。
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的单位,可按照《湖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规定程序聘用。
三、关于岗位设置、异动、变更问题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执行,岗位异动以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为依据。
事业单位因机构分立或合并、机构编制员额调整,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变更其岗位设置方案。
为适应事业发展需要,在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进行相应调整。
四、关于空缺岗位聘用问题
已核准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数量的事业单位,出现空岗的,可根据相应的岗位任职条件,通过竞聘上岗或其他规定程序,新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到空岗任职。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等级岗位空缺,且无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经批准,可将空岗暂时调整到较低层级等级岗位过渡使用。
五、关于超聘岗位聘用问题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现聘专业技术人员数超过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考虑到我市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主管部门,可督促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在严格控制新增五级以上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级工勤技能岗位的同时,采取多退少聘的办法严格控制相应岗位人员数量,按照“退二补一”的办法 ,逐步实现现聘人员与核准专业技术岗位的平衡。
六、关于跨岗位类别聘用问题
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提出转岗的,必须在相应岗位空缺,并具备新任岗位规定任职条件的前提下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与新任岗位的其他工作人员一同竞聘,新聘岗位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岗位变动认定。
对在同职级范围内达到跨岗位等级任职条件的,可跨岗位参加本单位相同等级空缺岗位的竞聘。
因工作需要,退出事业单位领导岗位的人员,可在符合任职条件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转聘到本单位专技岗位,无法转聘到本单位其它类型岗位的,由用人单位申请调整岗位设置方案、主管部门审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核准后,增加相应等级管理。
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跨专业调动进入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不符合新岗位要求的,需转评与新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评试聘期为二年。在转评期间,试聘在原聘岗位级别最低等级上,获得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方可竞聘相应级别的岗位,原岗位聘用时间可累计计算;转评试聘期过后,未能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聘用到低一级别岗位,退休后再取消该岗位。
新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新成立单位调入、划转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新单位首次聘用时不晋升岗位等级和层级,在新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受聘三年以上可按有关规定晋升岗位等级和层级。
七、关于 “双肩挑”人员管理与聘用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需要专业技术背景作支撑的,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轮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对新进入领导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再审批聘用“双肩挑”人员,特殊需要从严控制。新聘任的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其他领导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依据本单位同等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参与竞聘,确定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占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并且不得超过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最高等级。对已经在两类岗位同时任职的工作人员,应按照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以及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予以聘任。不承担具体专业技术工作的管理人员,不得“双肩挑”。
“双肩挑”人员因年龄等原因退出领导岗位,不再符合“双肩挑”任职条件的,可由本人选择聘任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选择聘任管理岗位的,按照管理岗位任职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选择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八、关于新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新进专业技术人员聘用问题
事业单位对新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本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可按照岗位竞聘方案聘到相应岗位。新聘岗位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岗位变动认定。
对于通过公开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全日制博士学位研究生可聘到中级九级,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可聘到初级十一级岗位,上述人员初次聘用时可突破核准的岗位数,但晋升到高级、中级内部更高等级的不可突破核准的岗位数。
其它公开招聘新进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及工作需要,在试用期满后按规定程序将其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试用期间,不得进行跨岗位转聘或异动。
九、特殊情形下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及岗位设置问题
按照国家规定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正高级专家,其所聘岗位不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在上报岗位聘用认定时,需提供延长退休的正式批准文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国家延长退休政策人员的聘用,占单位的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
对单位没有空缺岗位,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较长、贡献较大、现聘岗位等级较低且距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限专业技术10级、工勤中级以下),凡符合现聘岗位上一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的,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考核、人社部门核准,可在退休前上浮一个岗位等级聘用认定(认定时间需提前至距退休年龄一年以上)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时,在出现岗位紧缺情况下,符合具体岗位任职条件的可不占岗位数予以聘用(仅限已聘岗位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
经批准实行内部退岗休养的人员,进行岗位设置时,由单位对其认定岗位等级,占单位的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内部退岗休养期间,不再调整岗位等级。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不区分正副高的,最高等级确定为五级。
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二级到四级,其他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级到七级。
退休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退休后取得更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再设岗聘用。
十、关于连续计算岗位等级聘用时间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竞聘时,其原聘同类别同等级岗位时间可连续计算,受处分的人员在处分期间除外。
专业技术岗位要逐级聘用,同一层级内,应聘上一等级岗位需在下一等级岗位受聘三年以上且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应聘高一层级岗位需在现聘岗位层级内的主体岗位最高等级岗位(不含十二级)受聘三年以上且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聘期实行动态管理。聘期内,在岗位空缺和符合岗位条件的情况下,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逐级聘用的要求,竞聘高等级和高层级岗位。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中,中、高级内部细分等级之间岗位聘期未满三年的,原则上不能晋级。
做出特殊贡献人员或作为引进学科带头人的特别优秀人员,经批准可以不受相应聘用级别和期限的要求,进行破格聘用。
十一、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问题
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后确定。
县(市、区)级部门所属已定机构规格为股级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设置,一般定为九级职员岗位。
十二、聘用完成后需注意的问题
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认定手续。通过认定的单位,于认定后的下月开始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各类岗位应保持总体稳定,原则上一个聘期调整一次。确因工作实际需要调整岗位的,在岗位空缺和符合岗位条件的情况下,由单位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岗位申请,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逐级聘用的要求,竞聘高等级和高层级岗位。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出台,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