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组织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十堰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与人员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8/04/26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十堰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与人员选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十堰市委组织部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19日

 

 

十堰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与人员选聘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发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及选聘人员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十办发〔2009〕14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事业单位中实施岗位管理制度且已经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设置与选聘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的原则,坚持面向一线、鼓励创新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的原则。

    第四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总量和指标,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根椐事业单位功能、规格、规模和人才结构优化需要等因素核准到事业单位。原则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从本单位主系列现聘专业四级岗位人员中产生,岗位数量一般控制在本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30%以内。对市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相对集中或引进紧缺急需专业高层次人才的事业单位可适当提高。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因结构比例限制,只核准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未核准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但确有符合申报条件人选的,可以申报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核准后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相应减少。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应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工作标准和具体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市重点设置专任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总量控制和条件控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原则上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数量按全市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30%确定。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椐事业单位功能、规格、规模和人才结构优化需要,合理确定三级岗位分布。

第二章  选聘申报条件 

    第九条  三级岗位申报推荐人选应具有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领导能力,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取得重大成就或突破,为促进全市科技发展、社会进步作出重大贡献,专业技术能力和业绩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凡政治表现、廉洁情况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3年且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档次,可根椐下列不同情况申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1、具备《2018年湖北省事业单位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参考条件》中任意一项条件者;

2、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者;

3、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人选;

4、近5年以来,省(部)级科技奖励(包括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5项奖励)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4)、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奖项一等奖的主创人员;

5、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技能教学)名师,或湖北省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或省级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

6、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3)或高等学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2);

7、国家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6)或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4)或国家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项等次优秀(个人排名前2);

8、省级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2)或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1);

9、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或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1)。

10、南丁格尔奖章、白求恩奖章或国医大师称号获得者;

11、申报竞聘教练三级岗位的人员,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二年内取得全运会以上级别比赛个人或集体项目前三名。

   (二)聘任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0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聘任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8年,同时符合下列任意二项条件者;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同时符合下列任意三项条件者;聘任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足5年,同时符合下列任意五项条件者,所在单位可申请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符合条件人员可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特别优秀的不受此限):

    1、市政府专项津贴获得者、市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获得者、市专业拔尖人才获得者;

2、任现职以来,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奖励(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五项奖励)一等奖(个人排名前6)、二等奖(个人排名前5)、三等奖(个人排名前4)获得者,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含特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获得者。其他专业技术类省(部)级(含国家级行业、专业协会或学会,不包括省(部)级行业、专业协会或学会)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2)或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1);

3、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或重点培育学科)负责人,或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主任,或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或省级及以上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主任。

    4、以第一作者在SCI一区学术期刊、SSCI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以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ISTP会议文献、ISR科技期刊(专著丛刊)、EI期刊(会议)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以通讯作者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权威级类(以《国家级学术期刊名录》为准)5篇以上;或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累计2篇(次)以上;或在专业出版社出版与所从事专业一致的有较高水平的专著(独著或主编)1部(含)以上,字数不少于20万字;

    5、国家级教练、且其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过奥运会前5名或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10名;

    6、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3)、银奖(个人排名前2)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3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被开发转化、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或主持过1项国家级或3项省(部)级科研、工程技术推广项目,并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7、主持育成获得国家授权保护植物新品种1个并大面积推广应用,或主持育成省(部)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动物新品种1个或植物新品种4个并大面积推广应用;

    8、文化部主办的每五年一次的全国美展或每四年一次的全国音乐大赛或每三年一次的全国舞蹈大赛等比赛的金奖(一等奖)的前3名、银奖(二等奖)的前2名,或国家有关部(委)与中国美术家协会等国家级专业协会联办的全国性美展或全国性戏剧、音乐、舞蹈、群星等比赛的金奖(一等奖)的前2名、银奖(二等奖)的前1名;

    9、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获得者;

    10、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或国家星火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或获得省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1);或省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1);

    11、在卫生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系统性、创新性成果,解决重大关键性难题,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3);

    12、省(部)级重点项目、课题负责人;或主持过省(部)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点科学技术发展项目、省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13、在业内享有盛誉,被市内本学科公认为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各领域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一流人才,需2名现在岗的二、三级岗位人员的推荐。

    14、获得其他同等奖项和荣誉的,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可。

    第十一条  奖项及称号应与所申报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层次奖项的,按所获最高层次奖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  申报竞聘或直接认定三级岗位的有关成果和业绩应为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以来所取得。

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核准聘用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竞聘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集中核准的办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在本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职数限额内,凡符合三级岗位申报条件的,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且现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人员均可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十堰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选聘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学历、职称、奖项、业绩、论文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对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三级岗位。

   (二)单位推荐。事业单位按照现有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及三级岗位申报条件进行审核、评议。凡申报三级岗位人员,均须在单位较大范围的会议上进行述职(受聘正高级岗位以来的业绩情况),接受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合格人选要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人选,用人单位班子集体研究推荐人选,并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三)主管部审核。市直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事业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和审核,形成推荐意见,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征求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核准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成立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评审委员会,对拟评人员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核评议,评议内容以考核成果、业绩、能力为主,兼顾荣誉、资历,采用百分制计分。审核评议通过的拟聘人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后,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聘用。公示无异的人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聘用文件,各单位依据文件办理聘用手续并核定岗位工资。

第十四条  实施市委、市政府重大人才项目,事业单位引进海外、省外、市外人才、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需要特设三级岗位的,按照《湖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人社发[2015]67号)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及时选聘。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一式三份,内容主要包括本单位(部门、县市、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人数、现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数、申报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数及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公示结果等;

    2《十堰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申报表》一式三份(以县(市、区)、市直主管部门和市直高校为单位填报),《十堰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申报表》一式三份;

    3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证及成果、获奖等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人员主要业绩材料一式三份(1500字以内)。

第五章  聘用管理

    第十六条  经核准的三级岗位聘用人选,由事业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和聘期目标任务,并从聘用次月起按新聘岗位兑现其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三级岗位人员聘期一般为3年,高校、科研院所可结合教学、科研实际,适当延长聘期,但三级岗位聘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受聘人员需在聘期内重点完成以下工作:

   (一)积极参与本系统乃至全市本专业的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的人才培养任务。在聘期间,确定1-2名优秀年轻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培养对象,培养对象至少主持一项市级以上科研项目。

   (三)聘期内本人(或指导培养对象、团队完成)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主持或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一项。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及工作标准,全面考核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聘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市属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期结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聘期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经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不合格的,予以低聘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聘期内在全市范围工作变动的,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所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予以解聘,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转到外地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者;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或降低岗位处分的;

   (六) 其他不宜再继续聘用三级岗位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评审过程中被确定为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人员,已达到退休年龄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不再聘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向省推荐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拟聘人选,从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申报工作,精心组织,稳慎实施,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严格追究相应责任。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学院首页 | 国家骨干高职建设专题 | 办公室 | 党委工作部 | 纪委(监察室) | 教务处 | 学报编辑部、高职研究所
国家教育部 | 湖北省教育厅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

主办单位: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
联系地址:中国.湖北.十堰市北京中路38号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行政中心四楼 邮政编码:442000 联系电话:0719-8126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