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兼职专业带头人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作者:一凡 发布日期:2011/06/01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

兼职专业带头人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为加强学院兼职专业带头人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教高[2007]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十二五”规划建设目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人员选聘

原则上每个专业选聘兼职专业带头人一名。

二、选聘条件

1.行业、企业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2.热爱职业教育,对高职教育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深的了解;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在行业企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整合社会资源用于高职教育教学的能力。

三、工作职责

1.协助专任专业带头人做好本专业的整体规划与建设,并参与指导人才培养方案的修(制)订工作。

2.协助专任专业带头人做好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改革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3.协助专任专业带头人做好实训基地的规划与建设工作。

4.协助专任专业带头人做好本专业教学标准、课程体系构建以及教学模式、教学方法的改革等工作。

5.协助专任专业带头人做好专业师资队伍的规划和培养工作,并发挥传、帮、带作用,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

6.重点协助专任专业带头人整合企业与其他社会资源,为学生实训实习、教师顶岗实践、毕业生就业提供支持与服务。

7.协助专任专业带头人重点做好技术服务、社会培训、项目研发等工作。

8.承担一定的教学或实训指导任务。

四、选聘程序

1.拟定人选

各系负责在本专业兼职教师中推荐人选,并组织拟聘人员填写《兼职专业带头人申报表》,将推荐人选基本信息报送人事处。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根据专业建设发展需要和拟聘人员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2.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评审

人事处将初审人选提交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学院颁发聘书予以确认。

3.签订聘用协议

学院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规定聘期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条件,受聘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不变。

五、培养、管理与考核

1.各系在制定年度师资队伍建设方案时,明确兼职专业带头人的培养目标,制定年度兼职专业带头人培养计划,确保兼职专业带头人培养顺利进行。

2.各系要通过有计划的校内外培训、合作研发等方式培养兼职专业带头人。

3.支持和鼓励兼职专业带头人主持或参与应用技术研究、技术服务与社会培训。

4.兼职专业带头人聘期 3年。

5.兼职专业带头人培养、管理、考核工作由系、教务处和人事处共同组织实施,以系培养、管理、考核为主。

6.兼职专业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年度绩效考核。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7.兼职专业带头人每年底应对照其工作职责提交《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兼职专业带头人年度考核表》,并附佐证材料,由所在系签署初审评价意见,人事处复审后提交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考核,根据其履职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8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者,在聘期内继续履行兼职专业带头人职责;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相关系进行调整,将新聘兼职专业负责人材料交人事处复核存档;连续三年停止招生的专业,其兼职专业带头人自行解聘。

六、报酬与待遇

1.学院积极为兼职专业带头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并在教科研课题立项、教(学)材、专著、论文的出版(发表)等方面优先提供支持。

2.推荐优秀的兼职专业带头人参加国内学术交流、学习培训活动,并优先推荐参加教师职称评聘、 “技能名师”选聘。

3.学院按考核结果分别给予优秀5000/年、良好3000/年、合格2000/年的津贴,此津贴每年考核后予以统一发放,由学院和所在系各自承担一半。

七、其它

1.暂不具备条件或未能遴选出兼职专业带头人的专业,各教学系可指定一名企业人员负责该专业的建设工作(即兼职专业负责人),并将指定的兼职专业负责人材料上报人事处备案,兼职专业负责人考核合格的给予优秀3000/年、良好2000/年、合格1500/年的津贴,此项费用由所在系承担。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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