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武当人才卡”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6/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给在十堰工作、居住的人才提供全生命周期高效便捷服务,增强人才对十堰市的认同感和归宿感,提升人才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一号工程”的实施方案》及《“武当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细则》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当人才卡”设武当金卡、武当银卡和武当菁英卡,是为我市人才创新创业和生产生活提供优质服务的凭证。持卡人在我市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优惠便利服务。

第三条 依托社会保障卡制作“武当人才卡”,加载“武当人才卡”应用,纳入社会保障卡统一管理,同步开通网上服务功能。

第四条 “武当人才卡”服务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承担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领对象

第五条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技艺精湛、作风优良,在十堰工作或者服务并作出重要贡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优秀人才可申领“武当人才卡”,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一)武当金卡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获得者(一、二等奖前三位完成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首席科学家或者负责人;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人选;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国家级技能荣誉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省级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获得者(一等奖前两位完成人,二等奖第一位完成人);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首席科学家或者负责人;省级“双创战略团队”带头人;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湖北工匠”、“楚天名匠”等省级技能荣誉获得者。

3.近三年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统计部门认定投资1亿元以上的市级重点招商引资落户项目的注册企业,或者年度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纳税诚信等级A级民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4.其他相当层次的人才。

(二)武当银卡

1.“武当人才支持计划”全职引入我市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第三层次、第四层次);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市政府专项津贴专家、市优秀中青年拔尖人才;市科技领军人才、市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在职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人才;“车城工匠”等市级技能荣誉获得者。

2.市“一主三大五新”重点骨干企业负责人(含董事长、总经理,技术、研发负责人)。

3.其他相当层次的人才。

(三)武当菁英卡

毕业五年内,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六条 武当金卡、武当银卡和武当菁英卡持卡人在市内享受以下服务:

(一)出入境和停居留服务。中国籍持卡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出国(境)证照,外籍持卡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签证、居留许可、永久居留业务时,由相关部门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二)落户快捷服务。持卡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要求将户口迁入十堰市的,公安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政务便利服务。持卡人在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商事登记、行业许可、资质审批、公共法律服务等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政务服务事项时,可由专人引导,优先办理。

(四)安居保障服务。持卡人可按规定入住人才公寓,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公租房。

(五)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持卡人提供“人才贷”等信贷产品,提高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额度,提供便捷金融服务和贷款利率优惠。可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并纳入“4321”风险分担范围。

(六)文化服务。在市内公立图书馆可免费借阅书籍。在市内指定影院观影可享受折扣价格。

(七)生活便捷服务。持卡人在市内人才联盟门店购物、就餐等消费时,享受贵宾折扣待遇。

第七条 武当金卡和武当银卡持卡人还可以在市内享受以下服务:

(一)科研服务。支持持卡人与市辖区企事业单位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对新组建的国家和省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贴。支持持卡人与市辖区企事业单位共建科技孵化器、科技加速器等科技孵化平台,对新组建的国家和省级科技孵化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贴。持卡人申报国家、省级和市级有关科技项目时,予以优先推荐。可免费享受科技查新、科技咨询、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

(二)职称评审服务。持卡人参加职称评定,可根据人才类别通过特殊人才或者留学回国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直接申报评定中高级职称。

(三)税费优惠服务。持卡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可享受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绿色通道服务;持卡人自取得“武当人才卡”之日起购买的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可在“武当人才卡”有效期内享受契税补助。

(四)交通出行服务。持卡人在武当山机场、高铁十堰东站乘坐飞机、高铁时,可走绿色通道,享受贵宾服务。

(五)医疗卫生服务。持卡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纳入城镇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市内定点医院门诊、急诊、住院等绿色通道服务。

(六)子女教育服务。持卡人子女入读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不受户籍限制。

(七)家属就业服务。持卡人配偶愿意在本市就业的,根据持卡人配偶就业履历及个人条件,由市、县两级人社部门积极帮助“一对一”推荐就业。

(八)生活便捷服务。在市内政府采购协议酒店入住,可按政府采购协议价格支付费用。

(九)旅游文化服务。持卡人本人及1-3名陪同人员游览市内A级以上旅游景区免门票。

(十)老人养老服务。持卡人直系亲属需在市内养老的,可申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者优先安排入住辖区公办养老机构。

第八条 武当金卡持卡人还可以在市内享受以下服务:

(一)人才专员服务。持卡人享受政策咨询、事务协调、信息通报等人才服务专员个性化服务。

(二)配偶就业服务。持卡人配偶自愿来十堰工作,由市人社局、市委编办、持卡人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协助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可由持卡人所在单位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为其发放生活补贴,最多发放3年。

(三)老人养老服务。对随同持卡人在十堰居住的父母每人每月发放500元养老补贴,最多发放3年。

(四)交通出行服务。持卡人持卡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办理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申领审验补换时,享受便捷服务。

(五)文旅健身服务。在市内指定影院每年可享受12次免费观影。在十堰体育中心每年可享受30次免费入场馆健身服务。

第四章 申领程序

第九条 在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设立市优秀人才服务窗口,具体负责“武当人才卡”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卡片制发和日常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申报。申领人或者申领人所在单位登录鄂汇办APP“武当人才卡”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到各地人才公共服务窗口,填写“武当人才卡”申请表,并提交专家证明、获奖证书、人才引进证明、聘用(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核发。根据本办法“申领对象”资格条件,可以直接认定的,由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直接核发“武当人才卡”。不能直接认定的,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集中审核认定后核发。

第十二条 期限。“武当人才卡”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续办的,持卡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向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提出申请,报市委人才办和市人社局认定后核发。

武当银卡持卡人满足武当金卡申请条件的,可提出升级申请。“武当人才卡”有效期满未续办的,卡内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功能自动失效。“武当人才卡”遗失的,持卡人应及时挂失,并凭有关证明材料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申领人或者申领人所在单位申请注销“武当人才卡”服务功能,或者由发卡部门直接注销。

(一)持卡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且不在我市工作或者服务的;

(二)持卡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纪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

(三)持卡人及其用人单位在申办及使用“武当人才卡”过程中,存在违规或者失信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人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武当人才卡”服务工作。

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本办法涉及事项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武当人才卡”各项服务落实到位。县(市、区)组织、人社及相关部门配合抓好贯彻落实。市委人才办定期对服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

第十五条 设立人才专项公益基金。动员社会力量募集资金,分领域设立人才专项公益基金,制定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对各领域专业人才给予精准激励。

第十六条 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加大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保障,确保各项服务政策兑现落实。科研平台建设补贴由各级政府保障落实,区级补贴由市、区按55比例负担;契税补助由购买人缴纳契税所在地政府保障落实;配偶生活补贴按持卡人经费保障渠道落实;老人养老补贴由各级政府保障落实。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持卡人信息库。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建立持卡人档案信息库,与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对接,动态更新入库信息。

第十八条 建立服务反馈制度。用人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了解持卡人用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意见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及时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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