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企业(社会)实践管理办法(修订稿)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5/08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教师〔2019〕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专业教师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提高教师职业教育教学能力,更好地促进专业内涵建设,使教师企业(社会)实践活动更加有序、更加科学、更有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教师参加社会(企业)实践工作要从学校长远发展和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出发,根据专业教学团队建设、教师职业成长和专业发展的需求进行系统设计,并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效性原则:按照分类分层的实践要求,将目标设置、任务审定、过程控制、绩效考核相结合,保证实践效果;

(二)专业性原则: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学生顶岗管理相结合;

(三)技术性原则:与企业产品研发、技术服务、课题申报相结合;

(四)共同发展原则:与基层组织运行、基地建设、教师培养相结合。

二、实践时间及实践单位要求

(一)实践时间要求

专任专业教师安排实践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次,其他教师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周/次;各专业视教学情况和企业的需求酌情安排实践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顶岗类的实践,最好利用暑假的时间。

(二)实践单位要求

教师企业(社会)实践的单位及岗位必须与教师的专业或所从事的教学工作密切相关,原则上优先选择与专业对应并联系紧密的校外实习(训)基地。

三、实践对象

(一)专业专任教师:专业课授课(含专业基础课)专任教师。

(二)其他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思政课教师、实验系列人员、兼课教师、辅导员。

(三)管理人员: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学工处、招生就业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等部门职员。

四、实践内容

按照分类分层的原则,教师企业(社会)实践应设置不同的实践目标和实践内容。

(一)专业专任教师

专业专任教师的企业(社会)实践分成三个层次:中级职称以下者,以提升自身专业实践能力为主,通过企业(社会)实践锻炼,熟悉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及完成任务所需要的能力,熟悉生产流程、生产工艺或管理流程等;中级职称及以上者,除在企业(社会)实践中进行自身锻炼与提升外,需以技术研发、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实训教材的编写、企业员工的专业知识培训等为重点;对于从企业引进的技术人员,以基地建设、学生顶岗设计、团队项目攻关等深化校企合作工作为主。

(二)其他教师

公共基础课教师以“服务专业、服务职业、服务学生可持续发展”的公共基础课改革为目标,以熟悉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工作为主要任务去企业社会进行观摩学习、开展调研,重点做好课程建设,完成课程建设相关报告;思政课教师以加强思政课教学研究及教育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为目标,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以开展调查研究、社会服务等多种形式进行社会实践,完成相关调研报告;兼课专业教师和实验系列人员视教学、科研需求开展顶岗实践、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兼课教师、辅导员要走进企业,熟悉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工作任务及完成任务的能力要求,进行一些岗位体验,参加顶岗实践,或根据本岗位需求深入社会进行相应课题的调查研究,完成相关调研报告。

(三)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要结合岗位工作下企业,以调研为主。重点学习现代企业的管理经验、感受先进的企业文化;围绕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和专业内涵建设,做好企业调研工作,形成有价值的调研报告,指导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深化。

五、审批程序

参与企业(社会)实践人员个人申请并填写申报表→二级学院(中心)或相关部门初审后上报→人事处汇总复审→主管院领导审批。

六、考核与管理

(一)二级学院(中心)应将教师社会(企业)实践工作列为年度师资队伍建设目标任务之一。根据专业教学团队建设需求、教师专业基础和职业背景,制定本学院专业教师(含在本专业任教的兼课教师和实验系列人员)参加企业(社会)实践的年度实施细则,切实将专业教师企业(社会)实践列入教师培养整体计划,按照专任教师每五年完成累计6个月的企业(社会)实践锻炼的要求,每年按专业规模适量安排专业教师参加企业(社会)实践锻炼。教师个人可适时申报,学校不再统一组织申报。

(二)教师企业(社会)实践工作由二级学院(中心)或所在部门、人事处共同考核和管理,以二级学院(中心)或所在部门考核、管理为主。人事处、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科技处将对各学院此项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三)教师在实践结束后提交实践日志、实践总结报告及企业考核(鉴定)表。二级学院(中心)或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申报表列出的实践(社会)锻炼项目计划内容 ,对教师社会(企业)实践成果进行初审鉴定。鉴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优秀者,必须有企业(社会)实践锻炼的标志性成果。

(四)二级学院(中心)或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教师企业(社会)实践成绩归入教师个人参加社会(企业)实践档案(实践计划、总结报告、考核表),并作为教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同时将教师企业(社会)实践锻炼考核鉴定表(复印件)及时交到人事处备案。

(五)学校成立教师企业(社会)实践锻炼考核工作组,每年组织一次对教师实践考核等级的审定,并发文确认。学校将二级学院(中心)教师实践工作开展成效,纳入二级学院(中心)目标考核。

(六)教师实践锻炼期间按实践单位要求考勤,请假需得到实践单位和学校双方共同批准,严格遵守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学校和实践单位的声誉和利益。

(七)教师报销企业(社会)实践锻炼相关费用时,必须附有人事处签署的考核意见。

七、奖励与惩处

(一)教师企业(社会)实践锻炼考核合格的,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4个当量学时的教学工作量,计入教师全年工作量,并按规定核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管理人员若经学校审批同意列入实践培养计划,可享受相应的同等待遇。由学校统一核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特殊情况下需到十堰市外(城区以外)进行企业(社会)实践锻炼的,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考核合格的,其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的报销按照学院《差旅费开支管理规定》凭据办理,上述费用从各二级学院(中心)师资建设专款中列支,无此项专款的从学校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教师企业(社会)实践考核结果严格与教师个人年度考核、教师个人诊断与改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挂钩,学校对于在企业(社会)实践锻炼期间参加企业的技术研发、技术改造、项目攻关,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在各类评优评先中予以优先考虑;参加企业(社会)实践锻炼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不予认定,二级学院(中心)需重新安排其进行实践锻炼;对参加实践锻炼弄虚作假者,全校通报批评,扣除相应天数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两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条款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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