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有关政策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5/03/18 

十组通[2015]8

 

中共 十 堰 市 委 组 织 部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

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

退休年龄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部,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工委组织部、各县市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根据组通字[2015]14号、鄂组通[2015]14号文件精神,现就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组通字[2015]14号、鄂组通[2015]14号文件规定和要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县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依据自愿的原则,按照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呈报、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的程序,可以自愿申请退休。

三、对年满五十五周岁、未满六十周岁的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未申请自愿退休,则应严格按照在职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考核。

四、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2015131日前凡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按原有退休政策执行,不予追溯;20152月年满五十五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延长到六十周岁退休。

六、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提前做好临近退休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按年度分月排出到龄人员名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七、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实。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报告。

中共十堰市委组织部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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