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请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rsc 发布日期:2013/12/17 

院属各单位(部门):

为切实加强劳动纪律,规范学院考勤、请假、调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请假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请假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3 年12 月5


附件: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考勤请假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劳动纪律,规范学院考勤、请假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将学院教职工考勤、请假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出勤

教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暑期小学期按每周三个工作日计算,正常上下班时间以学院每学期的作息时间表为准,周六、日为休息日,如有特殊安排将另行通知。

二、法定节假日

1.法定节假日为国务院规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

2.《劳动法》规定的假期:婚假、丧假、产假(含流产、节育假)。

三、加班与调休

1.教师岗(教辅岗)人员应完成教务处、各系(部、中心)代表学院下达的理论教学、实习实训、辅导答疑等工作;辅导员应完成学工处、各系安排布置的学生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2.管理岗、工勤岗人员应按学院工作要求,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作风,在正常工作日内完成本部门所赋予的岗位工作。

3.遇特殊情况,确需加班的,教职工应该全力支持配合,不得借故推辞。由组织加班的部门提出申请,经院分管领导审批后视为加班(申请必须有明确的加班理由及加班时间)。


4.机关处室教职工休息日(含暑期小学期)加班或值班的,部门负责人可安排调休(每月调休不得超过两天),并以学期为统计单位,不跨学期累计。

5.机关处室教职工调休必须事前填写调休申请单,注明调休起止日期和天数,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假,调休单由所在单位送人事处备查。

四、请假、续假、销假手续

1.事假 

教职工因个人事务请假,应提前一天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理由、起止日期、事假天数。部门负责人按审批权限审批、报批。

2.病假  

教职工因病请假,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请假,病假申请必须有明确的起止日期、休假天数。部门负责人按审批权限审批、报批。

3.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

婚假:根据学校工作的特殊性,原则上晚婚假按十天执行、非晚婚按三天执行,工作日和非工作日连续计算,超过法定期限的,向学校分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不请假或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产假。教职工凭生育诊断证明,可享受九十八天的产假;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产假、怀孕流产与节育假按国家规定执行,产假期工作日和非工作日连续计算。

丧假。法定期限为三个工作日,路程较远者,另加路程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向学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不请假或未被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探亲假。教职工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学期中需请假探亲,按事假处理。

4.续假

教职工在已办理了请假手续的基础上,如因故未能如期销假的,应书面或口头提出续假申请并经批准后才能续假。口头提出续假申请的销假时应履行书面续假申请。

5.销假

休假期满,请假人应按时上班,并及时到学院人事处销假。

五、请假规范与材料存档

1、请假、续假、销假和调休必须填写申请单。

2.教职工考勤实行部门负责制。所有请假手续,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各系(部)、处(室)要选定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本部门的考勤员。考勤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每月末日(遇假期顺延)将考勤表上报一份人事处,部门存档一份。

3.学院统一安装指纹机,实行指纹识别考勤,各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每月考勤情况进行审核,人事处负责全院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对各单位的考勤进行汇总。

六、请假审批权限

各处(室)正副职、各教学系正副主任请假需由院领导审批后才能生效;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请假审批权限,越权审批或瞒报、拖延不报,均为越权行为,由此造成的责任由越权者承担。按学院规定的请假审批权限如下表:

假期天数

审批部门

审批责任人

备注

1天(含)内

所在部门

所在部门负责人

教师需报教务处处长审核、辅导员(班主任)需报学工处处长审核

2-3天(含)

所在部门、人事处、分管院领导

所在部门、人事处负责人,分管院领导

4天以上

所在部门、人事处、分管院领导、院长

所在部门、人事处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

七、违规处理

1.未批准自行休假、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岗脱岗的均按工处理,全年累计旷工达15个工作日(含)以上,按聘用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处理。

2.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或旷课,按原《十堰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十职院教[2007]11号)有关条款执行;管理人员上班迟到、早退或旷工,参照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3.婚假、丧假、产假请假时间在国家规定的天数内不扣减扣发绩效工资,病假、事假、旷工按《湖北工业职业术学效工分配法》减发、扣发及相应的绩效工资人事处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考勤情况,及时通知财务部门从下月的本人工资中扣发相应的工资。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相符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处。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3 年12 月5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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