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人员聘用的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08/02/23 

十职发[2007] 44

 

 

关于印发《十堰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人员聘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人员聘用的暂行规定》经院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人员聘用的暂行规定》

 

〇〇七年十二月十

 

 

 

主题词:人员聘用    暂行规定    通知                                                    

  中共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2 月11日印发  


附件: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人员聘用的暂行规定

为了遵循法律规范,做到合法用工,回避用人风险,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确保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学院不再以临时合同用工方式聘用工作人员,替代方式为:市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人事派遣和部分服务职能及人员社会化管理。

二、聘用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高学历人才,通过绿色通道使用事业编制,享受十职发[2007]24号文件规定待遇。

三、第一类人事代理对象为教学单位特殊专业聘用的优秀本科生师资人员。此类人员办理人事手续,不使用事业编制,但享受事业编制人员同等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对于此类人员学院每隔三年按不超过30%的比例,通过考试考核方式择优转编。从外单位调进教学骨干和从企业引进能工巧匠,原有事业编制的,由学院负责申请编制,再办理进人手续;没有事业编制的,按第一类人事代理关系办理进人手续。

四、第二类人事代理对象为非教学单位聘用本专科学历工作人员、教学单位聘用非师资人员。此类人员办理人事手续,不使用事业编制,初聘工资待遇为:本科生每月700800(根据岗位性质分为700元、750元、800元三档),专科生每月600700(根据岗位性质分为600元、650元、700元三档),年度考核在称职等次以上的,从下一个年度11日起,每年月工资增加50元。福利待遇为:学院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但各项保险个人应缴部分应由本人负担;岗位津贴、业绩津贴、节日补贴等其它福利待遇按同类人员减半发放。对于此类人员学院每隔三年按不超过30%的比例,通过考试考核方式择优转为第一类人事代理方式并享受相应待遇。

五、聘用专科学历以下层次的工作人员,工作岗位性质能社会化的(如卫生保洁、绿化、安全管理员等),移交社会中介组织管理;不宜社会化的,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派遣。

六、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我院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本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所聘用人员聘用方式及待遇不变。

七、本暂行规定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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