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办法(修订)》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08/02/23 

十职院发[2008] 4

 

关于印发《十堰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考勤办法(修订)》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办法(修订)》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十堰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办法(修订)》

 

〇〇八年一月十

 

 

 

 

主题词:印发  考勤  办法  通知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8年1月19印发    

附件: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办法(修订)

 

为了切实加强劳动纪律,规范学院考勤考核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将我院教职工考勤考核办法修订如下:

一.全院在岗人员的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外勤补贴(36元)、误餐费(80元)和岗位津贴、业绩津贴为考勤考核基数,根据出勤和工作情况考核发放。

二.  考勤考核标准

(一)坐班人员

1.基本工资、外勤补贴、误餐费部分

1)旷工:旷工1个工作日扣发当月“日均工资额”(日均工资额系指当月工资总额除以当月工作日天数所得)的2倍工资,连续旷工累计计算。连续旷工达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以上,按聘用合同有关条款规定作解聘处理。

2)迟到、早退累计达四次者,按半个工作日旷工处理(接送小孩上幼儿园的职工,上午可晚到15分钟,下午可早走20分钟)。

3)事假:每个工作日扣10元;一个月内7个工作日(含7个工作日)以上,该月外勤补贴、误餐费全部扣完;一学期累计达到30个工作日,该学期外勤补贴、误餐费全部扣完。事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手续者,按旷工处理(请事假,1个工作日以内由所在系、处领导批准,3个工作日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个工作日以上由院长批准)。

4)病假: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1个工作日扣5元,连续病假15个工作日或累计20个工作日以上,当月外勤补贴、误餐费全部扣完。病休须在医院或家里,若以病假为由从事其他职业者,按旷工处理(请病假,1个工作日以内由所在系、处(室)领导批准,7个工作日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7个工作日以上由院长批准)。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发放70%,当月外勤补贴、误餐费全部扣完;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发放80%,当月外勤补贴、误餐费全部扣完。

5)婚假:法定期限以内不扣(晚婚18天,非晚婚3天,工作日和非工作日连续计算),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超过法定期限的,向学校分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不请假或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6)丧假:法定期限以内不扣(一般情况3个工作日,路程较远者,另加路程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向学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不请假或未被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7)产假: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办理(工作日和非工作日连续计算)。

8)节育假:凭医院证明,11次不扣,12次(含2次)以上的,按病假处理。

9)探亲假:因教育工作的特殊性,原则上不允许在每学期工作期间请探亲假。特殊情况需请假探亲,按事假处理。

2.岗位津贴部分

旷工一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1/5,依此类推,直至扣完当月岗位津贴为止;迟到、早退累计达四次者,按半个工作日旷工处理;病事假期间不享受岗位津贴;国家规定的婚丧产育假视为出勤,全额享受岗位津贴;经学院同意脱产学历进修学习的,进修学习期间不享受岗位津贴;经学院同意脱产非学历进修学习的,进修学习期间岗位津贴按其享受标准的50%发放。经学院同意参加各级党校脱产培训学习的,岗位津贴照常享受。

3.业绩津贴部分

坐班人员的业绩津贴一律实行“在岗享受”的原则,不论何种原因,只要不在岗,就相应扣发不在岗天数的业绩津贴。不在岗是指:旷工、病事假、学历进修等。经学院同意参加各级党校脱产培训学习的,业绩津贴照常享受。累计迟到、早退达四次的,按半个工作日不在岗处理。

(二)教师

教师的考勤考核数按下述标准核发:

1.完成或超额完成标准工作量,参加系(部)会议和活动无缺勤的,全额发放。

2.未承担教学工作量或一月内事假累计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病假累计20个工作日(含20个工作日)以上者,不享受当月外勤补贴、误餐费。

3.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早退或旷课,严格按《十堰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十职院教[2007]11号)有关条款执行。

4.未完成学院规定工作量或不参加系(部)会议、活动和考勤的,由各系(部)根据学院规定或内部管理办法扣减考勤考核基数。

5、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按坐班人员同等标准发放基本工资、外勤补贴和误餐费。

6、学历、非学历和党校脱产培训学习的,岗位津贴、业绩津贴的发放比照坐班人员标准执行。

三.不服从组织分配、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影响团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影响的,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视其情节轻重扣发考勤考核基数和岗位、业绩津贴。

四.所有请假手续,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凡在系(部)、处(室)负责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所在系(部)、处(室)存档;凡在院领导审批范围内的,经基层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院领导审批,由人事处备案、存档。

五.教职工考勤实行部门负责制,人事处负责督促、检查。各系(部)、处(室)要选定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本部门的考勤员。考勤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实事求是做好每日的考勤记载,每月考勤表须在下月5日以前,上报人事处备案(每月考勤表一式两份,一份上报,一份部门存档)。

六.人事处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考勤情况,及时通知财务部门从下月的本人工资中扣发考核基数。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相符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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