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聘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7/09/14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实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652号令)、《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4〕30号)、《十堰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十办发〔2009〕1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聘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岗聘用的范围及有关原则

(一)转岗聘用是指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转聘到管理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转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等在三类岗位间跨类别转岗聘用。

(二)转岗聘用原则上从严控制,应坚持促进事业发展和工作实际需求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三)转岗聘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人岗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和竞聘上岗相结合,从严掌握,优化聘用。

(四)原则上一人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因工作需要转岗的,在退出原有岗位后,方可办理新岗位的聘用。特殊需要,从严控制。

二、转岗聘用的条件

(一)转岗聘用人员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

(二)聘用到管理岗位的,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学历可放宽到中专);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准入控制要求的相应条件;聘用到工勤技能岗位的,应取得相应岗位技术等级(含技师、高级技师)资格。

(三)应具备相应的岗位任职资历,具体讲:

1.聘用到管理岗位的:

1)聘用为四、五、六级职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及权限确定;

2)聘用为七级职员的,一般要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工作,或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以上工作满1年以上(计算到月,下同);

3)聘用为八级职员的,一般要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工作,或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以上工作满1年以上,或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4)聘用为九级职员的,一般要在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工作,或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以上工作满1年以上,或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5)聘用为十级职员的,一般要在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四级及以上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或在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6)工勤人员首次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原则上应聘用到九级(含)以下岗位,且不得直接聘用为单位主要负责人。

2.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须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并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管理人员由管理岗位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必须在已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时,根据工作需要,符合单位同类岗位人员聘用条件的方可准许转岗。

2)从第三轮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开始,原则上不再审批聘用“双肩挑”人员。因行业特点和需要专业技术背景作支撑的,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的,确因工作需要任现职满2年,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经人社局核准,可直接竞聘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五级以上职员最高可以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六级,六级职员最高可以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八级,七级职员最高可以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十级,八级职员最高可以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九、十级职员最高可以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

(3)工勤技能岗位任现职满3年以上,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直接竞聘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勤一级岗位可以竞聘专业技术九级,工勤二级岗位任职满2年或工勤三级岗位任职满5年的,可以竞聘专业技术十一级,工勤三级岗位任职满2年或工勤四级岗位任职满5年的,可以竞聘专业技术十二级,工勤四级任职满1年或工勤五级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的,可以任职专业技术十三级。

4)工勤技能岗位转聘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男性一般在45周岁及以下,女性一般在40周岁及以下。

5)近三年年度岗位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3.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转岗到工勤技能岗位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45周岁及以下,男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55周岁及以下。

2)转岗到技术工岗位的,应取得相应岗位技术等级任职资格。

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且转岗前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转岗聘用的组织实施

(一)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之间转聘,按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程序及要求,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将岗位变动情况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凡三类岗位之间转岗涉及领导干部任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或备案。

(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向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转聘,原则上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有关方案按职能分工,事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其方法程序如下:

1.公布方案。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会议或其它形式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等事项。

2.公开报名。单位在宣传转岗聘用政策后,由本人提出转岗申请,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单须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竞聘考察。竞聘程序一般包括笔试、面试、民主测评或专家评议等,竞聘人数较少的,可简化程序。根据竞聘情况,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重点了解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情况,形成考察材料。根据考察情况,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

4.公示。将拟聘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5.岗位聘用。公示无异议的,所在单位填写《十堰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核准表》及有关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按职能分工,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办理变更聘用合同、工资、保险、存档等相关手续。

(三)转岗聘用人员按新聘岗位进行考核管理。

转岗人员转岗后,转岗待遇原则上与原岗位待遇保持大致平衡,并按照岗变薪变的原则,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新聘岗位的次月起,执行新聘岗位工资及津补贴待遇。

确因工作需要核准新增“双肩挑”人员,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新聘岗位的次月起,执行专业技术岗位所对应的工资及津补贴待遇。未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新聘专业技术岗位为无效聘用。

四、其它事项

(一)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妥善组织好转岗聘用工作。对违反本通知有关事项的,呈报的不予审批,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二)本通知有关事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上级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聘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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