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月份工资变动情况的说明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5/03/20 

一、关于“改革性补贴”的发放。

根据十堰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改革性补贴审核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十人社发[20155号,保密文件)要求,经人社局审批,我院从三月份起发放改革性补贴,标准如下:副厅1096元、正县/正高966元、副县/副高946元、正科/中级/技师786元、副科776元、助理716元、科员及以下/员级706元、高级工676元、中级工666元、初级工/普工656。该补贴由学院自行发放,按照教职工所聘岗级的对应标准统一增加到个人每月工资中,并且在三月份校内工资中将20147月至20152月的补贴全部一次性补发到位。财政统发工资中的“房贴”项目自3月起同时取消。因该项补贴中已包含“交通”和“通讯”两项内容,且发放额度高于校内原发放标准,因此,20147月(含)以后的交通费、20151月(含)以后的电话费不再另行报销,已报销的将在20154月份工资中扣除。

二、关于对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随月预发标准的调整。

我院原随月预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是在2013529院长办公会上确定的,即按实施绩效工资前、后每个教职工月工资差额的1.2倍,预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此部分称为校内工资,年终再根据绩效工资改革方案核算每位职工应发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实行多退少补)。按照此方案执行的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呈现出同岗位、同级别或同职称的教职工每个月校内工资不相同的现象,而年底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又是按岗位级别或职称统一标准核发的,这样减去预发部分后同样会出现上述现象,从而引起许多教职工的不理解。为解决这一问题,报经院领导批准,学院将三月份起对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随月预发标准进行统一调整,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1、随月预发标准按照职务/职称统一确定。

2、机关、后勤岗人员按职务核算发放,系部、教辅岗人员按职称核算发放,工勤岗人员按工人技术等级发放。

3、随月预发标准为:副厅2000元、正县/正高1700元、副县/副高1400元、正科/中级/技师1000元、副科/助理/高级工800元、科员/中级工750元、其它700元。院一类人事代理人员参照此标准执行。

按此标准执行后,同一职务/职称的教职工预发校内奖励性津贴金额是一致的,年底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因核算工作量较大,如有疏漏,请大家谅解,并及时与人事处联系进行变更。

 

                                      院人事处

                                 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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